痛经假、护理假、哺乳假……陕西这些假 你

2016-10-19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痛经假、护理假、哺乳假……陕西这些假 你

陕西女职工每月享有一天痛经假

“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早在年,陕西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中就已明确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有痛经假。

目前,我省对于痛经假有如下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陕西婚假13天产假最高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以休13天婚假,顺产假为天,难产假为天。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

也就是说,参加了婚检和孕前检查的女职工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顺产可休产假天数为天;如果难产,则再增加15天,一共可休产假天。

女性产假期间男方可享有15天护理假

异地居住可休20天

除了产假,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二稿明确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不能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

可申请3-6个月哺乳假

新修订实施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女职工的哺乳权也作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女职工的权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单位不落实婚产假将面临处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二稿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符合再生育规定未领取生育证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修改完善。

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分别对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权利和救济途径作了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继续有效

将提升补助金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二稿还明确规定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

条例中规定“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规定省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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